2016年互聯網金融法治進程回顧
經過幾年的野蠻生長,互聯網金融行業亂象叢生,充斥著各種以互聯網金融為名的違法不良平臺,并造成大量的風險堆積。為此,由國務院決策部署、十余個部委共同參與、為期一年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自2016年4月下旬正式開始。本文對相關進程進行梳理。全文轉載自公眾號螞蟻金服法律研究。
一、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及其基本原則
經過多年的野蠻生長,市場上充斥著以互聯網金融為名、行欺詐、違法勾當之實的不良平臺,而相應的風險也隨之堆積,并于2016年初集中爆發。為凈化互金行業,自2016年4月下旬開始,一場為期一年、由國務院決策部署、十余個部委共同行動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在全國范圍內拉開大幕。
經過半年的摸底排查,10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并配備了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17個部委公布的6個細分領域的整治文件,對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領域提出了明確的專項整治要求。上述方案和文件,為2016年互金法治建設確定了方向和基調。
總體而言,上述以《實施方案》為核心的一組文件,集中體現了以下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與整治原則:
第一、嚴格執行資質要求。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平臺,不得變相從事相應的業務;對已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摸底排查,該整改的整改,該取締的取締。
第二、在對業務性質的認定方面,遵循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穿透”現象看清本質,更多地從交易結構的角度出發,確定業務的性質。
第三、從更加系統的角度開展風險防控,重視風險的關聯與傳導。例如,互聯網企業集團內部取得多項金融資質的,應當在集團內部建立“防火墻”制度,防止風險交叉傳染;嚴禁“首付貸”業務,通過對互聯網金融的管控,遏制房地產行業泡沫所帶來的宏觀經濟風險的堆積。
第四、規范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
第五、重視投資者資金的安全性,將資金交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為管理,并對相關賬戶進行集中監控。
第六、關注投資者的知情權。例如,非金融機構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出現“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等字樣;未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
二、《實施方案》及后續監管文件針對具體業務的要求
在《實施方案》出臺后,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也先后發布了多個監管文件,豐富了互金法治的內容,并對以下三類業務做出了尤其詳細的規定:
1、第三方支付
《實施方案》及央行配套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從三個層面對第三方支付的風險進行防控:第一、賬戶分類管理。根據開戶時驗證身份渠道的不同,將賬戶分為三類,身份核實可靠性越高的渠道,相應賬戶的權限越大,而支付機構可以為其提供的也由單純的支付擴展至理財等其他類別。因此,用戶中擁有高級賬戶的比例越高,支付機構開展業務的空間就越大。第二、賬戶安全管理。一方面,央行公布了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規范,并嚴厲打擊電信詐騙,明確平臺在詐騙案中的責任;另一方面,著力推廣支付標記化技術,降低敏感信息泄露的風險。第三、資金安全管理。一方面,為持牌機構設定了明確統一。
2、P2P網貸
根據相關規定,網貸機構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應主要從事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網貸平臺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從事線下營銷、不得從事資產管理、證券市場配資等業務;甄別判斷網貸機構在信息中介定位、業務合規性、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網絡設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結合風險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處理方式等因素,將網貸機構劃分為合規類、整改類、取締類三大類,制定差別化措施,實施分類處置。
3、互聯網股權融資
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嚴令禁止從事以下事項: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股權融資業務;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平臺上的融資者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平臺通過虛構或夸大平臺實力、融資項目信息和回報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平臺上的融資者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產品;平臺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平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違法違規開展業務。
三、專項整治內外的刑事打擊
除以上行政手段,在專項整治內外,刑事手段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刑事制裁雖具有謙抑性,但一些從事P2P、股權眾籌、保險等業務的偽互聯網金融平臺,假借創新之名逾越法律紅線,往往涉嫌故意犯罪,突破了原則和底線。對于此類名不副實的互金平臺的刑事打擊,凈化了行業環境,是治理近期互金亂象的關鍵措施之一。
與此同時,刑事手段還對真正的互金業務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例如,一些網絡支付平臺的不法用戶,在因賭博等活動遭受損失后,謊稱自己的設備丟失、賬戶被盜或遭受黑客攻擊,企圖騙取理賠。對此,多地警方都對此類犯罪進行了集中打擊,保障了支付平臺的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總之,刑事手段既可以去偽存真,又可以保障名副其實的互金業務的正常運轉,因此對于其合理適度的利用是非常有利于行業的發展的。
四、結語
以摸底排查及規則制定為主的互金整治的上半場,已經于2016年底順利結束。2017年的下半場,將會重點解決規則常態化、“穿透式”監管等問題。此外,《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生效,會使互金平臺在信息安全、個人信息權保護等更加基礎的層面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
掃一掃,掌握最權威最及時的信息動態